商標法48 丨鈦馬赫工藝?鈦馬赫風格?能否成為退化他人商標的擋箭牌?(2016)
博洛尼家居用品(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博洛尼公司)依法在37類室內(nèi)裝潢修理、室內(nèi)裝潢及第42類室內(nèi)裝飾設計等服務上享有鈦馬赫及Tellmach注冊商標專用權,經(jīng)過十多年推廣使用,在國內(nèi)高端別墅裝修領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2015年6月博洛尼公司發(fā)現(xiàn)成都豐立公司在其公司網(wǎng)站、微信公眾號、經(jīng)營場所店面招牌等多處使用“德國鈦馬赫工藝傳播大使”、“鈦馬赫工藝獨樹一幟”等類似宣傳語。在豐立公司拒不改正的情況下,博洛尼公司訴至一審法院,主張豐立公司侵犯了其享有的鈦馬赫及Tellmach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要求豐立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并消除影響。
2016.11.16
商標注冊、使用與誠信的關系及價值判斷[1](2016)
商標權利的取得經(jīng)歷了使用在先到注冊在先的演變。雖各有利弊,但注冊制度的高效、明晰最終取得了勝利。當然,為了避免注冊原則過于絕對可能導致的問題,后來又發(fā)展出一系列的限制,例如:申請日商標必須顯著的限制,在先商標可以繼續(xù)使用,商標注冊以后必須使用,中間商標申請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有效,以及惡意注冊商標無效。
2016.09.16
瑞士著名獨立制表師基于姓名權成功異議他人的惡意搶注
申請人雷德里克•喬溫特(FREDERIC JOUVENOT)先生基于其在先姓名權、被異議人的惡意商標注冊等主張針對“FREDERIC JOUVENOT”商標提出異議申請。近期收到商標局的不予注冊決定書,其中,商標局基于《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明確支持了異議人的在先姓名權主張,最終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
2016.09.07
商標法32丨瑞士著名獨立制表師基于姓名權成功異議他人的惡意搶注(2016)
申請人雷德里克•喬溫特(FREDERIC JOUVENOT)先生基于其在先姓名權、被異議人的惡意商標注冊等主張針對“FREDERIC JOUVENOT”商標提出異議申請。近期收到商標局的不予注冊決定書,其中,商標局基于《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明確支持了異議人的在先姓名權主張,最終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
2016.09.07
商標法57(2) 丨斯蒂爾公司橙灰顏色組合商標注冊后首獲司法保護的啟示(2016)
日前,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發(fā)了德國安德烈•斯蒂爾股份兩合公司(“斯蒂爾公司”)訴泰州某園林機械公司的顏色商標侵權的民事判決書,認定被告在鏈鋸上使用和斯蒂爾公司近似的橙灰顏色組合,侵犯了斯蒂爾公司的橙灰顏色商標專用權,責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這是斯蒂爾公司自顏色商標獲準注冊以來的第一例民事判決書,對后續(xù)的維權工作,具有指導性的意義。
2016.07.27
商標法44.1丨掀開偽裝的面紗——如何制止“非典型惡意注冊”?(2016)
一直以來,商標局和商評委對于市場上亟待解決的惡意注冊問題一致維持有力打擊、積極規(guī)范的態(tài)度,在具體適用上對于是否存在惡意搶注情形的認定還是需要從搶注商標的數(shù)量、知名度以及缺乏獨創(chuàng)性上同時滿足較高要求。
2016.06.29
商標法44.1丨法院明確批量惡意申請可以參照適用制止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注冊條款(2016)
注冊地在香港的高登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高登公司)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11、14、18、20、21、24、25、28、35和43類申請注冊“微軟風”、“微軟風Welfare”或“微軟風Welfeng”等10個商標。微軟公司針對這10個商標(系爭商標)提出異議或者無效宣告申請,主張系爭商標是對微軟公司在第9類計算機軟件等商品上的馳名商標“微軟”的抄襲和模仿;并認為高登公司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抄襲或模仿多個他人的知名商標,系爭商標構成“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情形。商標局和商評委沒有支持微軟公司的主張,裁定核準10個系爭商標的注冊。
2016.06.05
北京高院《當前知識產(chǎn)權審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問題》商標授權確權部分解讀(2016)
5月初,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了民三庭歸納整理的當前知識產(chǎn)權審判中需要注意的問題,分別就專利、商標、著作權等知識產(chǎn)權案件審判中涉及的若干實體和程序問題提出了意見。這些意見是在歸納審判實踐中相關案例的基礎上,對于熱點和焦點問題的總結。盡管是以意見的形式發(fā)布,但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既有助于促進辦案人員統(tǒng)一裁判尺度,也能給案件當事人和代理人以指導。涉及到商標授權確權和程序部分,主要明確了如下八個問題
2016.05.18
商標法13丨“太極”馳名商標分獲強保護與寬保護(2016)
一般而言,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要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商標標識相同或近似;二、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二者應同時具備,缺一不可。但商標的知名度作為商標司法保護的重要考量因素,貫穿于《商標法》各法律條款之中,無論是判斷商標是否近似,還是商品是否類似,都要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即,對于較高知名度的商標,在判斷商標近似與商品類似上應當給予加強保護。
2016.04.29
商標法13丨灣仔碼頭、之寶及及米其林三個案件凸顯馳名商標保護不以混淆為前提(2016)
馳名商標保護自2001年正式寫入商標法以來在具體適用中仍存在某些模糊認識,尤其是在對“誤導公眾”的理解上仍有觀點認為應當證明混淆的存在,以下結合近期收到的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灣仔碼頭”、“之寶”和“米其林”三個馳名商標案例進行一個簡要的分析:
2016.01.08
商標法32丨姓名權可作為在先權利對抗在后商標注冊(“Taylor Swift”商標異議糾紛案)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可以證明“Taylor Swift”女士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已在歌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請人在第25類商品上注冊被異議商標具有不正當利用“Taylor Swift”這一姓名營利的目的,被異議商標的注冊與使用損害了“Taylor Swift”的姓名權,不應得到支持。
2015.01.01
商標法32丨姓名權可作為在先權利對抗在后商標注冊(“IVERSON”商標侵權案)
在商標與他人在先姓名權發(fā)生沖突的案件中侵犯他人姓名權原則上應以不正當目的為要件,權利人的知名度雖然并非姓名權的保護要件,但權利人是否具有知名度通常是判斷使用人是否具有不正當目的的因素之一。
2015.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