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審委員會近期公開了一批在無效宣告程序中主要適用《商標法》第44條“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宣告爭議商標無效的裁定文書:“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30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申請人上述行為已明顯超出正常的生產經(jīng)營需要,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摹仿他人商標的故意,此種行為不僅會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更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并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故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已構成《商標法》第44條第一款規(guī)定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拿到這樣的裁定,當事人可謂是一則以“喜”,一則以“憂”。“喜”的是,商評委宣告爭議商標無效,申請人的基本目的已經(jīng)實現(xiàn),且無效宣告裁定生效后,被申請人搶注的其他商標可適用該條打掉。“憂”的是,在被申請人有實際使用爭議商標的情況下,第44條不能直接適用于民事案件,商評委作出的認定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裁定結果,不利于民事訴訟程序中的商標侵權認定,增加了申請人維權成本和難度。如果申請人就無效宣告裁定向法院起訴,法院最終支持第30條訴訟請求,又可能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筆者認為,對于大量申請注冊復制、模仿他人在先知名度較高或獨創(chuàng)性較強的商標的行為,商評委在適用《商標法》第44條“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條款的同時,不妨再進一步從預防或者制止商標侵權的目的出發(fā),在個案中適當突破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支持申請人第30條關于“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商標”的主張,作為對被申請人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的懲罰性措施,從而在根本上起到定爭止紛的作用。
例如,在商評字[2018]第0000117391號《關于第11541771號“金牌”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中,爭議商標原注冊人“三星電器(寧波)有限公司”除本案爭議商標外,還申請注冊“集成三星”、“HANGUOSANXING”、“SANXINGDIANQI”商標、“百達翡麗”、“好太太好廚藝”、“蘋果數(shù)”、“鳳凰”、“櫻花美家居”、“阿姆斯壯 ARMSTRONG”等多件商標,上述商標與他人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或在注冊階段被駁回,或在異議程序中被不予注冊,因此商評委認定爭議商標構成《商標法》第44條第一款規(guī)定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此外,商評委還支持了申請人關于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思念金牌”(圖一,商標號6787233)、“思念金牌玉及圖”(圖二,商標號7223598)、“思念金牌玲瓏餃mignon Dumpling”(圖三,商標號7667159)、“思念金牌玉玲瓏”(圖四,商標號7477089)等商標構成《商標法》第30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的主張,這將對申請人在后續(xù)可能的維權案件中起到較大幫助作用。
反之,商標無效請求即使在第44.1條的意義上獲得支持,但第30條的請求被裁輸?shù)?,對于今后訴諸第57條的商標侵權請求勢必會埋下不利的種子。這樣的裁定,無異于逼著無效成功的申請人提起行政訴訟以消除隱患。理想的方式似乎應該是只評述絕對理由的第44條,對于相對理由的第30條不予評述,如果被無效商標的注冊人不服起訴且勝訴的情況下,再返回重審也不遲,并不需要擔心漏審的問題,這對于無效程序的雙方都不失為一個公平且經(jīng)濟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