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該條規(guī)定沿襲自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在2010年之前常被用作制止惡意商標注冊的兜底性條款。例如,在關于第1945207號“真得好想你”商標爭議的行政訴訟案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鄭州帥龍公司在理應知曉“好想你”是新鄭奧星公司在先使用的商標的情況下,仍在第29類商品上惡意注冊與“好想你”近似的爭議商標,其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新鄭奧星公司的合法權益、損害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屬于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故爭議商標應予以撤銷。
201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適用情形進行了約束,僅適用于“屬于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對于只是損害特定民事權益的情形應適用(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及商標法的其他相應規(guī)定。自此,“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條款的適用顯著減少,且何種情形能夠認定屬于“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亦存在分歧。
在“海棠灣”系列商標爭議案中,爭議商標申請人李隆豐是居住于海南省??谑械母奂匀蝗?,在41、43類上申請注冊了十余件與海南地名、景觀、物產(chǎn)有關的商標,包括爭議商標“海棠灣”。商評委認為此種行為是以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為目的,擾亂了商標注冊秩序,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一款所述情形。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本案情形僅涉及特定權益人的利益,不應適用第四十一條一款。201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審查行政裁定書,認為在李隆豐申請注冊爭議商標之前,“海棠灣”標志經(jīng)過海南省相關政府機構的宣傳推廣,已經(jīng)成為公眾知曉的三亞市旅游度假區(qū)的地名和政府規(guī)劃的大型綜合開發(fā)項目的名稱,其含義和指向明確;爭議商標申請人搶先申請注冊多個“海棠灣”商標的行為,以及沒有合理理由大量注冊囤積其他商標的行為,并無真實使用意圖,不具備注冊商標應有的正當性,屬于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情形。本案被列入2013年中國法院十大創(chuàng)新性知識產(chǎn)權案件,明確了非以使用為目的,大量或多次搶注商標的行為構成了(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關于商標授權確權的司法解釋的新聞發(fā)布會上特別將此案作為新司法解釋的一個例證,實際也表明了司法機關嚴懲批量搶注行為的決心。
在本所代理的“蠟筆小新”系列商標爭議行政訴訟案中,對大量或多次惡意搶注商標行為的定性給予了進一步的明確。一審、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蠟筆小新》系列漫畫及動畫片就在日本、香港和臺灣地區(qū)播出并具有較高知名度;爭議商標的原申請人誠益公司地處廣州,毗鄰香港,理應知曉“蠟筆小新”的知名度,仍將“蠟筆小新”的文字及卡通形象申請注冊商標,主觀惡意明顯;同時,誠益公司具有大批量、規(guī)模性搶注他人商標并轉(zhuǎn)賣牟利的行為,情節(jié)惡劣,擾亂了商標注冊秩序,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一款所述“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在這些示范性案例中,大量或多次的商標搶注、囤積行為是適用“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條款的重要要件。但對于申請數(shù)量未能達到大量、多次的標準,但搶注惡意極為突出的商標搶注行為是否能夠適用該條款予以制止,并未能給出清晰的答案。
2016年年底,商標局和商評委發(fā)布了《商標審查和審理標準》中,我們可喜地見到該標準對“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條款給予了一定的擴張解釋:
(1)系爭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多件商標,且與他人具有較強顯著性的商標構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2)系爭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多件商標,且與他人字號、企業(yè)名稱、社會組織及其他機構名稱、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等構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3)系爭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大量商標,且明顯缺乏真實使用意圖的;
(4)其他可以認定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商標審查和審理標準》對“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理解并未拘泥于大量、多次的惡意搶注,而是綜合考慮了他人在先商標的顯著性等因素,并對“多件”、“大量”進行了區(qū)分,以達到有效制止惡意商標注冊,滌清商標注冊秩序的目的。下面結合本所代理的三個案例對該標準的實際執(zhí)行情況做一個介紹。
在2016年11月做出的關于“STEPHEN JOSEPH”商標無效宣告裁定書中,商評委認為:除爭議商標外,爭議商標申請人還曾申請注冊了50多件商標,其中ACLEAN、BABYBANZ、AIRSWIMMERS、PATTY PATTY等多個品牌是馬來西亞、美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qū)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本案申請人的“STEPHEN JOSEPH”商標早在2010年就在美國申請注冊,并通過中國的生產(chǎn)企業(yè)采購了較大數(shù)量的服裝、背包等商品,爭議商標的文字與申請人商標的文字相同。據(jù)此,可以認定被申請人具有明顯的采取不正當手段復制、抄襲及摹仿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商標的故意。該類不正當注冊行為不僅會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誤認,更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并有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因此,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本案中,爭議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了50多件商標,多件與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相同,屬于《商標審查和審理標準》中所述的申請注冊大量商標,且缺乏真實使用意圖的情形。
在2017年4月做出的關于在豆?jié){、醬油等商品上注冊的“牛欄”商標的無效宣告裁定書中,商評委認為在案證據(jù)表明“牛欄”商標在奶粉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已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牛欄”商標漢字構成完全相同。且除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還在其他類別申請了“惠氏”、“美贊臣MEADJOHNSON”等多個與他人奶粉商品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標,被申請人亦未對其申請注冊的上述商標做出合理解釋。被申請人作為母嬰用品有限公司,其上述注冊行為具有明顯的抄襲及摹仿他人商標的主觀意圖、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其注冊行為不僅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發(fā)生誤認,而且會擾亂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并損害公平競爭的市場環(huán)境。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事實上,本案被申請人名下僅有14件商標,但卻包含“惠氏”、“WYETH”、“美贊臣MEADJOHNSON”、“禧貝”等具有較強顯著性和較高知名度的商標,即使未能達到“大量”、“多次”的標準,亦會擾亂商標管理秩序,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述情形。
除惡意申請注冊與多個他人的知名商標相同的商標外,超出合理的經(jīng)營范圍,在多個類別搶注同一權利人名下商標亦可構成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在2017年2月做出的關于在上光蠟、洗衣劑上注冊的“百路馳”商標的無效宣告裁定書中,商評委認為申請人“百路馳”商標早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就已在輪胎等商品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被申請人何斌具有接觸到申請人商標的可能性,被申請人既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有使用商標的真實意圖,也未能提供其商標的合理出處,其申請注冊的爭議商標與申請人標識在漢字構成上完全相同,實在難謂巧合,其行為難謂正當。且除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還先后在第1類、第4類商品上申請注冊了“百路馳”、“百路馳BFGOODRICH”、“百路馳RULER”商標,已經(jīng)明顯超出正常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摹仿他人商標的故意。此種行為不僅會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誤認,更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并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故爭議商標的注冊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述“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據(jù)統(tǒng)計,2016年我國商標申請量達369.1萬件,同比增長28.4%,連續(xù)15年位居世界第一。而自2017年4月1日起,商標注冊收費標準降低50%??梢灶A見的是我國的商標注冊申請量還將持續(xù)的增長。在這個背景之下,如何有效的打擊商標掮客的惡意商標搶注行為,維護有序的商標注冊秩序和市場競爭秩序?qū)⒊蔀橹刂兄?。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審判庭庭長宋曉明在“4.26世界知識產(chǎn)權日”來臨之際接受記者專訪時指出,在中國法院處理涉外知識產(chǎn)權案件中,國外知識產(chǎn)權權利人最為關注的應當是商標惡意搶注問題。我們認為《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適用不應過分糾結于系爭商標的注冊是否僅為損害特定民事權益主體的利益,而應站在更加宏觀的角度,維護商標注冊秩序和競爭秩序。只要在案證據(jù)可以證明其申請注冊系爭商標具有主觀惡意,就應綜合考慮該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是否客觀上會造成對商品來源的混淆和誤認,是否對商標注冊秩序和市場秩序造成潛在威脅,而做出是否構成“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