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關于第5845040號“馬蒂隆”商標無效宣告案的行政判決書中認為:對訴爭商標是否含有地理標志進行認定時,應當以是否會“誤導公眾”為判定標準。對外文地理標志的保護,“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不能機械的理解成外文商標地理標志本身以及唯一對應的漢語翻譯,應當包括能夠引起相關公眾將其與該外文地理標志關聯和對應的漢字組合。
2014年10月24日,法國國家原產地名稱局(簡稱“法國名稱局”)針對珠海經濟特區(qū)全達實業(yè)有限公司(簡稱“全達實業(yè)公司”)在第33類“葡萄酒”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的第5845040號“馬蒂隆”商標(簡稱“爭議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評委”)提出了無效宣告申請。
法國名稱局依據的主要理由是,“Madiran”是法國葡萄酒產品的原產地名稱/地理標志,同時也是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爭議商標“馬蒂隆”是“Madiran”的中文翻譯,易引發(fā)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全達實業(yè)公司申請爭議商標具有惡意。據此,爭議商標的注冊應被宣告無效。
2015年10月20日,商評委作出裁定,認為法國名稱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馬蒂隆”為“Madiran”的中文翻譯,即不能證明“馬蒂隆”為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此外,考慮到法國名稱局未對“Madiran”為葡萄酒等商品上的地理標志這點充分舉證,訴爭商標未違反修改前商標法第十六條關于地理標志保護的規(guī)定。法國名稱局雖援引修改前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足,因此商評委不予支持。關于法國名稱局的其他主張,商評委也未支持。
法國名稱局對此裁定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以下簡稱“法院”)提起訴訟,堅持其無效宣告理由,并進一步補充提交有關“馬蒂隆”的宣傳、銷售證據,請求撤銷原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并責令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
被告商評委堅持被訴裁定的認定。認為被訴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序合法,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全達實業(yè)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書面意見陳述,其述稱“馬蒂隆”與“Madiran”存在明顯區(qū)別,“馬蒂隆”不是“Madiran”對應的中文翻譯,更不是其對應的固定、唯一的中文翻譯,因為據其檢索發(fā)現,“Madiran”還具有其它翻譯“馬迪郎”、“馬第宏”等;“Madiran”并非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指的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Madiran”并非法國葡萄酒產品的原產地名稱/地理標志;法國名稱局稱其“擾亂以后的正常市場秩序”、“產生不良影響”,缺乏事實依據。綜上,被訴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序合法,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后對涉及的相關條款進行了評述,認為本案的程序問題應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實體問題適用修改后的商標法。法院推翻了商評委關于訴爭商標的注冊不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的相關認定。
(1)關于訴爭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
法院認為根據原告提交的該原產地名稱在法國受保護的相關法令以及中國相關媒體的報道等證據可以證明,“Madiran”已經構成標示葡萄酒來源于法國特定地區(qū),且其葡萄酒商品的特定質量等特征主要由該地區(qū)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即修改前商標法第十六條所指的應予保護的地理標志。在庭審中,被告明確表示其對于“Madiran”是法國葡萄酒商品上的地理標志不持異議,但認為訴爭商標標志中的漢字“馬蒂隆”并非“Madiran”的唯一對應中文翻譯,故不應認定訴爭商標中包含應受保護的地理標志。
法院認為,根據商標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的目的在于避免消費者對于使用地理標志商品的來源地區(qū)及其相應的品質產生誤導,因此,對訴爭商標是否含有地理標志進行認定時,應當以是否會“誤導公眾”為判定標準?!瓕τ诒景钢小癕adiran”這種缺少其他特定含義的非英文的外文標志,中國相關公眾往往根據其發(fā)音將其翻譯為發(fā)音接近的漢字組合。而在前述翻譯過程中,包括外國地理標志權利人、媒體、商品銷售商、消費者等不同主體可能將同一個外文地理標志翻譯為讀音接近的不同漢字組合。如果僅確定與外文唯一對應的一種漢語翻譯予以保護,而否認其他漢語翻譯可能產生的誤導公眾的后果,則與修改前商標法第十六條對地理標志的保護目的不相吻合。因此對于外文地理標志的保護,“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不能機械的理解成外文地理標志本身以及唯一對應的漢語翻譯。應當包括能夠引起相關公眾將其與該外文地理標志關聯和對應的漢字組合。被告僅因“馬蒂隆”并非“Madiran”的唯一對應中文翻譯,而認定不屬于修改前商標法第十六條適用的情形,該認定有誤,法院予以糾正。
(2)關于訴爭商標是否違反修改前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根據修改前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已經注冊的商標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
本案中,根據當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可以證明,第三人全達實業(yè)公司作為從事進口葡萄酒商品銷售的主體,除本案訴爭商標外,在第33類葡萄酒等商品上申請注冊了大量與外國葡萄酒知名產區(qū)或酒莊相近的標志。此外,全達實業(yè)公司還曾就部分可能涉嫌抄襲外國葡萄酒知名產區(qū)名稱的商標注冊作出主動撤銷的保證。全達實業(yè)公司在其網站上稱其銷售法國原裝進口葡萄酒的同時,在葡萄酒特定商品上大量惡意囤積商標的主觀惡意較為明顯,已經超出了損害特定主體相關權益的范圍,嚴重擾亂了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損害了公共利益,構成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原告的該項主張具有一定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判決撤銷原無效宣告裁定,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
萬慧達代理法國名稱局參與了上述案件。
短評:
北京知產法院針對第10832858號“瑪歌•鷹貴”商標的第(2016)京73行初130號判決和本判決均體現了法院不論是對于地理標志的認定,還是對于地理標志近似性的判斷,尺度上都更顯靈活。而本判決基于本案具體情況進一步強調了《商標法》第16條的立法本意,認為應以“誤導公眾”作為判定標準,對外文地理標志具有多個對應漢語翻譯情況應如何保護問題具有借鑒意義。
本案爭議商標申請和注冊均在2001年《商標法》實施期間,相關實體問題適用2001年《商標法》進行審理。2001年《商標法》及現行《商標法》均未明確規(guī)定對第十六條所述的地理標志的具體認定問題。針對外文地理標志,在以往的實踐中,一般是對外文地理標志本身及其對應的中文翻譯進行保護。在認定對應的中文翻譯時,一般以官方出具的權威文獻的譯名為準。但是,有的外文地理標志并沒有權威譯名;有的外文地理標志的譯名不止一種,但其權威譯名卻并不常用。例如法國葡萄酒的原產地名稱“Marguax”,上海譯文出版社2007年3月第2版的《英漢大詞典》將其譯為“馬爾戈”(P1175),而我國商務部2015年1月6日發(fā)布的《進口葡萄酒相關術語翻譯規(guī)范》則將“Marguax”譯為“瑪歌”、“瑪高”。事實上,在中國的報刊、雜志、書籍和互聯網文章中,多以“瑪歌”作為“Margaux”的對應中文翻譯,“馬爾戈”和“瑪高”則用得較少。相應地,有關“Marguax”的商標抄襲案件多集中于“瑪歌”這個譯名,而對“Margaux”保護也主要集中在“瑪歌”上。因此,如何處理需視具體情況而定。
具體到本案,商務部2015年1月6日發(fā)布的《進口葡萄酒相關術語翻譯規(guī)范》將“Madiran”譯為“馬蒂蘭”,但是根據我們搜集到的信息,“馬蒂蘭”很少作為“Madiran”的中文名進行使用。相反,“Madiran”在這些媒介中一般譯為馬第宏、馬迪朗、馬蒂隆等。其中,“馬蒂隆”多為全達實業(yè)公司使用,但也有部分第三方網站,例如“盒子比價網”、“酒圈網”、“京東”、“淘寶”將“馬蒂隆”和“Madiran”同時進行使用。正是考慮到這種使用使相關公眾能夠將“馬蒂隆”識別為產自于法國Madiran地區(qū)的葡萄酒標志,法院判定這種行為違反商標法第十六條的相關規(guī)定。中國的漢字與拉丁文一個顯著的區(qū)別在于,一個發(fā)音是可以對應有多個漢字的。而簡單的將相同發(fā)音不同寫法的漢字的排列組合商標孤立開來判斷近似性必然有所區(qū)分。本案對地理標志的保護比之以往的類似案件有所突破,在外文地理標志的認定上,明確對與地理標志構成對應關系的中文翻譯可以進行保護。這種保護的基礎是商標法16條的立法本意,即這種翻譯的使用是否會誤導公眾。因而,當事人應該更多的考慮去證明外文與中文的關聯性。本案對類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